過失引起火災,涉嫌犯罪的情形包括: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造成財產損失超過五十萬元;燒毀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基本生活資料;引發森林火災,過火面積超過二公頃或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超過四公頃;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分析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拓展延伸
失火罪立案標準的適用范圍和實施細則是什么?
失火罪立案標準的適用范圍和實施細則是指在刑事司法領域中,針對失火罪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具體操作規定。失火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引發火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行為,屬于刑事犯罪范疇。立案標準是指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實踐經驗,對失火罪案件是否立案的判斷標準。適用范圍涵蓋了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失火罪案件。實施細則則是對立案標準的具體細化和操作指引,包括立案條件、證據要求、程序規定等。這些細則的制定旨在確保對失火罪案件的公正、公平、合法處理,維護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安全利益。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對于過失引起火災的案件,應根據以下標準立案追訴:一是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是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三是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四是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五是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立案標準的適用范圍和實施細則是確保對失火罪案件的公正、公平、合法處理,維護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安全利益的重要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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