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廢標的情況是常常發生的,如果產生廢標該如何處理?
建筑工程招投標說的某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廢,指的是對該投標文件不再進行下一步的評標,淘汰出局,更不可能作為中標候選標。
廢標與否不是開標時確定的,應該是評標過程時由專家評審來決定。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報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評標委員會將認定為廢標的投標排除后,有效投標少于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需要廢標的情況有:
采購的公正性受到影響;投標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任務取消。招標項目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原因及時通知所有的投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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