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正稅的征收同時而加征的某個稅種。這種作為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的應納稅額為其征稅標準。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 在正稅征收的同時,再對正稅額外加征的一部分稅收。這種屬于正稅一部分的附加稅,通常是按照正稅的征收標準征收的。如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同時征收的地方所得稅,是附加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按照一定比例(應納稅所得額的3%)加征的稅收,即為此種附加稅。 這里的地方所得稅實際上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一部分。我國現今附加稅的征收,通常都有稅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會福利、發展教育以及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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