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設計有重大變更(工程數量增加25%并不是設計重大變更)也無需重新招標。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完全可以通過變更的方式解決。特別是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又快簽訂合同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業主要求重新招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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