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
第一,管理機構不同,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其監督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法官是同級的國家公務員;而仲裁委員會是民間裁決機構。
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退休法官以及相關機構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兼職從事。
第二,法院與仲裁委員會在民事糾紛受理案件問題上的管轄范圍不同,法院受理的范圍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
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橐?、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在我國是不能申請仲裁的,而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對既屬于仲裁委員會、又屬于法院受理的糾紛,具體由誰受理取決于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受理,排除法院管轄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由法院受理。
第四、我國仲裁委員會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仲裁案件在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收費不同,小標的額的案件法院收費相對低,仲裁收費高;大標的額的案件(600萬以上)仲裁收費低,法院相對高。
一、法院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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