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是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因雙方原因發生情況變更,導致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繼續保持合同原有效力顯著不公平的,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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