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消極怠工的處理方式
1.與員工進行溝通協商;
2.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3.辭退員工。
員工消極怠工需要想辦法證明其無法正常工作或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消極怠工予以開除的流程
員工消極怠工予以開除的具體流程是:
1.通知被解雇員工;
2.解釋解雇原因;
3.為被解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員工消極怠工開除需要賠償嗎
員工消極怠工開除不需要賠償。員工因消極怠工被辭退,如果屬于過錯性辭退,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予其賠償;如果因員工的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還可要求員工賠償,賠償可以從其工資中依法扣除。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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