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一般都屬于同居關系,雙方對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存在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以及確定子女的撫養權。如感情確已破裂可以起訴離婚,離婚訴訟最好首先要讓律師固定好相關的證據(比如被告方在東莞滿一年的證據,雙方感情確以破裂的證據,一方存在嚴重過錯的證據,財產狀況的證據,以及一方撫養子女更有利于小孩成長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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