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持械聚眾斗毆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持械聚眾斗毆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指在聚眾斗毆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實施糾集人員、準備斗毆器具、互毆等行為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的自然人。一般參加者,是指在聚眾斗毆中作用較小,危害行為不嚴重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