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經出租的房子還能出售,承租人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權,而房屋的所有權依然屬于出租人;對房屋上設立租賃合同是一個負擔行為,而房屋買賣是處分行為,這兩者同時進行并不沖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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