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具體規定為: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2、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3、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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