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偽造和變造票據有以下四個區別:
1、票據偽造主要針對票據上的簽名事項,其目的是偽造票據債務人;
2、票據變更主要針對簽名以外的其他事項,其目的是變更票據責任的內容,票據上的記錄事項明顯不同。也就是說,他們有這些差異,所以他們也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責任;
3、票據偽造從一開始就無效,所以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偽造人和偽造人也不承擔票據義務;
4、如果票據上有偽造簽名,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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