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轉租不管是承租人還是屬于次承租人再實施此行為時,都需要獲得出租人的認可,同時簽訂轉租合同時也需要由出租人見證,對于承租人是沒有權利進行私自轉租的,不然所有的損失都會由承擔人來進行承擔,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一、與二房東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只要二房東與業主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是可以轉租的,則該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履行也沒有障礙。所以與二房東簽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是合理合法受法律保護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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