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期間,進行房屋買賣是可以的。但是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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