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租賃合同毀約規定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各方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如下所述。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得請求支付違約金。
一、租賃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賃合同是一種具有確定期限的合同。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的特征,不能永久使用。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情形的法律解答。需要說明的是,以上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一方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至于具體違約責任是什么形式,可以由租賃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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