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債權人請求債務償還的歸屬問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根據公司與債權人的約定,債務可以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擔或其他方式償還;二是若沒有特別約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76條規定,除非公司分立前與債權人有書面協議另有約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擔分立前的債務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一、公司分立后債權人向誰請求償還債務
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
(一)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
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后,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
(二)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
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么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說,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后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律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p>拓展延伸
債務分立后,債權人應如何選擇合適的債務清償方?
在債務分立后,債權人面臨著選擇合適的債務清償方的重要任務。首先,債權人應仔細審查債務分立協議,了解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其次,債權人應核實各個公司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以評估其清償能力和可靠性。此外,債權人還應考慮與各公司的關系,例如合作歷史、信任度等。最后,債權人可以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獲得法律意見和建議。綜上所述,債權人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謹慎選擇合適的債務清償方,以確保債務能夠得到有效清償。
結語
在公司分立后,債權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債務清償方。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達成了另外的約定。因此,債權人應仔細審查債務分立協議,了解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并核實各公司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在做出決策之前,債權人還可以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獲得法律意見和建議。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謹慎選擇合適的債務清償方,是確保債務能夠得到有效清償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違反法定的權限、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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