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可協商共同財產分割,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一方負擔較多義務可請求補償;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財產不足可協商清償或法院判決;生活困難可請求適當幫助;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隱藏、侵占共同財產者可少分或不分;孩子撫養權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已滿八周歲應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分析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孩子的撫養權,如果是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會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會按照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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