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合規要求
規范運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具備的特征如下:(1)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設立協議)上簽名蓋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約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諾投入的資產,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3)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公司文件中列名為股東;(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5)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6)在公司中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基本要求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時候,也可以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在我國的公司的經營管理的規定中,法律法規是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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