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查封的設備可以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
法院查封設備,如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讓其使用,但不專得變賣,這在法律上是可以屬的。如果查封后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更不能私自交被申請執行人使用。
法院不能凍結賬戶如下: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
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5、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6、因資金的專屬性而一般不得凍結扣劃。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
8、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9、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10、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11、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1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13、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1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15、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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