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雇傭關系是否存在,應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二方面考慮:
從形式要件上看雙方有無訂立雇傭合同或口頭雇傭協議;
從實質要件上,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雇員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雇主控制是雇傭關系存在的基礎。
在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員僅是雇主雇傭來完成某項工作的人,雇員在工作時應聽命于雇主,服從雇主的監督指導。三是看雇員是否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選任。只要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雇傭關系。
一、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如何區分
1、工作的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人身依附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對于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進程等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雙方自始至終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人無權進行干預。
3、報酬確定的基礎和風險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關系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勞動報酬有時與材料的價格相結合,而且,承攬人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
4、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雇傭契約;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人合伙完成工作,還可以請幫手共同完成工作。
5、法律責任不同。雇員與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歸責原則是不同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由承攬人自己承擔,但在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點不同。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選任雇員時,是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雇傭合同的;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合同的。
二、私人雇傭工傷如何處理
私人雇傭不屬于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條件下才存在工傷,雇傭關系中雇工受傷,不屬于工傷,也無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金。雇員在雇傭活動時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若是由雇傭關系意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雇員人身意外傷害,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發包人、分包人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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