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不屬侵權糾紛,屬于合同糾紛,也屬于不動產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一、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的案件,根據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參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屬于民訴法規定的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即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與特別管轄不完全相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但專屬管轄是針對法院的管轄權而言的,專屬管轄不得對抗仲裁,即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不動產專屬管轄是指什么
不動產專屬管轄適用指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不動產權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權籍調查;
2、申請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窗口遞交申請材料;
3、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
4、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準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
5、申請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窗口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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