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勞動關系是從雇傭關系發展而來,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二者規范的對象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兩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
但兩者亦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用工主體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所涉及的主體有:國內的多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訂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在雇傭關系中,合同雙方的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
第二,適用法律不同。從我國現行立法現狀看,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于不同部門法,雇傭關系歸民法調整,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但是,在適用法律方面,我國的民法和勞動法構成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系。法院在審理雇主責任案件時,只能適用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則應首先考慮適用勞動法;在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雇傭關系的規定。
第三,體現的意志不同。勞動關系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干預性,勞動合同除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外,國家對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方面,作了強制性規范,體現了國家意志,故勞動關系兼具國家意志與當事人意志的雙重屬性。而在雇用關系中,只要雇主與雇員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在這里,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體不同。這是最容易看清楚的。如果是一個人雇你為他辦事,就是雇傭關系。如果你受雇于一個企業,那不是雇傭關系,而是勞動關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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