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承擔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那么究竟債權人該向誰要債呢?
(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也就是說,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
(二)分別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債務
分立后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一、公司分立后股權轉讓怎么做
1、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分立時需對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公司分立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另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所以當公司分立時:
1、股東可以依據分立協議約定持有股權(財產)和承擔債權債務。
2、但投票反對分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3、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分立公司債權債務協議如何履行
1、公司分立時,關于債權債務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公司分立,其債權及其他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分立后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擔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后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3、分立協議債權債務約定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企業分立導致債務轉移,根據“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債權人應為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另外,企業分立行為一般為企業的單方行為,企業分立時關于債務承擔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4、企業分立后,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分立后成立數個新企業,各自具有法人資格。原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立后的新企業應當以分立時各自所取得的財產的份額,按比例分擔;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不消滅,且在分立改制時采取“脫殼經營”方式的,則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原企業與分立后新設立的企業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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