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不能保留公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被開除公職或有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都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
法律分析
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過失犯罪的,一般是不能保留其公職的。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公務員,都應當要被開除。此外,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或者是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又或者是被開除公職的,都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過失犯罪能不能保留公職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拓展延伸
公職人員過失犯罪的法律責任與處理方式
公職人員過失犯罪的法律責任與處理方式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果因過失行為導致犯罪行為發生,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處理方式包括刑事追究和行政處分兩個方面。在刑事追究方面,根據過失犯罪的性質和后果,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如罰款、拘留或有期徒刑等。在行政處分方面,相關部門可能會對其進行警告、記過、降職等處理。同時,公職人員過失犯罪案件的調查和處罰應當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公正、公平、透明。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公職人員的職業操守,以及維護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信任。
結語
公職人員過失犯罪的法律責任與處理方式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被開除公職的,都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果因過失行為導致犯罪行為發生,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處理方式包括刑事追究和行政處分,確保公正、公平、透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采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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