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被賣能繼續承租。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在先于出租人與房屋的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在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之前,承租人已經享有了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
則租賃房屋的買受人在決定購買該租賃房屋之時便已經知道租賃房屋的租賃情況,其應當接受房屋當前的租賃狀態,繼續履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一、住房租賃合同是什么?有什么規定?
住房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標的物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住房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店面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店面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有補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的,合同自動終止,承租人將租賃房屋恢復原狀并將房屋交還出租人。當然,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續訂租賃合同或者延續租賃期限的,按雙方約定處理。沒有續簽租賃合同的約定,而超過租賃期限后仍實際使用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合同約定的條件繼續履行,承租人應當按原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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