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期間,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承擔侵犯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委托拍賣情況下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一、租賃房屋承租人違約該怎么辦
當承租人違約后,我們按其違約的形式分別如下處理:
1、承租人不交付租金的情況。租金的訴訟時效為3年,即自承租人應當支付租金之日起,如出租人在3年內不向承租人催收租金,則3年后,出租人的喪失勝訴權,法律不再對出租人的債權給予強制保護,出租人向法院起訴后,法院會駁回出租人的訴訟請求。出租人只能自己向承租人主張。
2、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允許,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并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3、承租人提前退租,屬于違約,出租人可以依據房屋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因此帶來的損失。
4、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拒不遷出房屋,出租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遷出房屋,并承擔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應該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若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必須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否則承租人將無法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若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的話,承租人也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其次,承租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若出租人在出售之前已經通知了承租人,那么承租人必須在接到通知的15天之內行使優先購買權。若出租人決定拍賣房產并已經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需在接到通知的5天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謂的同等條件就是指,承租人購房的條件與第三人購房的條件是相同的,不論是在房價、支付方式還是其他方面,承租人都不會以優于第三人的購買條件買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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