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將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納入營銷范圍,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不得進行虛假欺詐宣傳和銷售,不得通過各種方式變相發放高利貸等進一步完善校園貸款的資質。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并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互聯網貸款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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