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違規拍賣租賃的土地。土地租賃獲取的是在一定時間、一定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權,法定的土地使用權人仍是出租土地方,租賃者不具有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
一、產權性質劃撥和出讓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劃撥是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出讓是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3、權利義務不同: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4、期限不同:依照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5、房屋類型不同: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久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二十年。
國有土地租賃的期限有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兩種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三、農村建房可以隨意改變宅基地用途嗎
租賃房屋可以改變使用用途,但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