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于公司合并的法律規定是:
1、合并方應當簽訂合并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
3、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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