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章判處。主要特征有:,(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章的,依照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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