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損壞責任具體應該由出租人來承擔,承租人造成損壞的或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的除外。出租人須對該租賃物進行修理和維護(包括對租賃物的正常保養),以保證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該租賃物。
一、出租人的義務法律規定是什么
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2、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義務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質量,使租賃物與約定的使用收入狀態相結合;
3、保證物體的缺陷。出租人應當保證交付的租賃物能夠按照承租人的合同正常使用,即交付的標的物必須符合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不能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因為第三人主張租賃物的權利。
二、租房漏水該不該房東維修
應該由房東進行維修,但出租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三、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怎么辦?
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未賠償房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聯系承租人履行合同義務,也可以起訴法院清償債務,賠償出租人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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