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已租賃拍賣時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拍賣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占有使用租賃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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