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財物被騙受害人要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后,對于確有犯罪事實且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有關證據材料。破案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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