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領事服務網規定,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普通護照,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小二寸)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 (2)居民 身份證 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 監護人 陪同,并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五條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六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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