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況有: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一、租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應該怎么辦
1、如果租賃關系成立在先,租賃房屋被法院查封后,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可以繼續使用租賃的房屋,同時根據合同規定索要賠償。法院查封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案件判決后能夠得到順利執行。查封的是方式是通過限制房屋產權轉移,來達到目的。所以,不會影響房屋的繼續使用。
2、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出租人再行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對申請人不發生效力。此時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該房子,但可以要求賠償。賠償的關鍵在于合同約定,無法達成一致時需要到法院起訴。遇到此類問題時應先查看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的確定標準為只要是與不動產相關的糾紛,一般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如何處理
過了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一般仍然是會受理的,但是以下案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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