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山西省最低工資增至1450元,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包括加班工資和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及法律、法規和其它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2018]41號文件發布了我省2018年度的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和類別
這次調整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1450元、二類1350元、三類1250元、四類1150元,依次調整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同時,相應提高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3元、二類8.7元、三類8.2元、四類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7.7元、二類16.6元、三類15.6元、四類14.5元。新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我市適用區域為一類:孝義市;二類:離石區、汾陽市、柳林縣;三類:交口縣、交城縣、方山縣、興縣;四類:嵐縣、臨縣、中陽縣、石樓縣、文水縣。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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