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買賣合同違約應該: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只要供應商逾期交貨,即無論是合同規定將設備送到指定地點交接,還是買方自行提貨,違約金都應根據部分逾期交貨款總價計算;
3、逾期交貨事件發生后,供應商還應在交貨前與買方協商交貨相關事宜。當買方仍需要時,可以繼續按數量交貨,并承擔逾期交貨責任;
4、如果買方認為不再需要,有權在收到發貨商的通知后15天內,通知供應商解除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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