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夫妻雙方當然不可以限制對方的社交活動,并且這個不可限制的范圍比我們想象到的還要大。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人們正常生產、勞動、學習和從事各種社會活動的先決條件。夫妻人身自由權是指已婚夫婦參加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從事社會職業的權利。
規定夫妻人身自由權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舊中國,婦女被囚禁在家庭的牢籠之中,排除在社會活動之外,在家庭中伺候丈夫、老人與兒女,從事家務勞動,無權過問、更無權參與社會公共管理事務。由于婦女不能從事社會活動,在家庭中處于從屬地位,在社會上更沒有地位。婦女如果不參加社會工作,生活依賴丈夫,就不可能享有與男子真正的平等的地位。婦女只有積極參加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覺悟和文化素質,參加公共勞動和社會活動,才能使婦女的家庭和社會地位真正得到提高,也才能真正與男子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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