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分析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結語
警惕騙子,維護社會公正。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犯新罪或發現其他未判決的罪,將撤銷緩刑并作出新罪的判決。案例中的古某裕以假身份行騙,多次被抓獲并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察期間又再次行騙。為維護社會秩序,當地公安、司法部門與法院已決定對其進行收監投牢,執行有期徒刑。我們應警惕此類行為,共同守護社會安寧與公正。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二百六十七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技術偵查措施種類或者適用對象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使用的技術設備、偵查方法等保護措施。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應當附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在有效期限內,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認為需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并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對復雜、疑難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屆滿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審核后,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批準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效期限屆滿,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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