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不管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沒能最終完成,沒有達到犯罪行為人期望的犯罪后果的情形。但兩者還是存在明顯區別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其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中止與此不同,犯罪中止是指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樣一種情形。從兩者的定義可以明確看出,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犯罪行為沒有能夠完成到底是因為犯罪行為人的主觀上自愿放棄還是因為行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介入導致犯罪無法繼續完成。比如在強奸罪行為中,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將被害人拖到僻靜處,如果此時突然警察巡邏過來,犯罪已經無法繼續實施,行為人逃跑,這種情形就屬于未遂。如果行為人突然良心發現,覺得這樣對待一個女孩不好,主動放棄了實施犯罪,這種情形就屬于中止。在量刑上,由于中止相對于未遂更能體現出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意愿,在量刑時是遠輕于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如果沒有發生危害后果還應該免除處罰。
一、未遂犯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征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志:
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奸淫的目的??梢赃@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于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于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于實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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