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故意傷害是公訴案件,如果達到起訴條件的,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
一、公安機關怎樣辦理故意傷害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采取措施,規范準確鑒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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