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造成死亡兩人以上;重傷五人以上;死亡、重傷五人以上;受災戶十人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會有刑事責任,按放火罪進行處罰。
一、火災導致人死亡的原因是什么
(一)有毒氣體(特別是一氧化碳)?;馂闹?,一般認為最有毒的氣體是一氧化碳。在死者身上,雖然也能檢查出氫氰酸以及其它有毒氣體,但這些對導致死亡幾乎沒有直接影響。
(二)缺氧。由于燃燒氧氣被消耗,因而火災中的煙有時呈低氧狀態。由于吸入這種煙而造成缺氧,有時可致人死亡。
(三)燒傷。由于火焰或熱氣流損傷大面積皮膚,引起各種并發癥而致人死亡。
(四)吸入熱氣。如果在火災中受到火焰的直接烘烤,就會吸入高溫的熱氣,從而導致氣管炎癥和肺水腫等而窒息死亡。
二、失火罪與放火罪有什么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一)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二)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三)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三、車輛停放發生火災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如果肇事車輛起火原因是駕駛人員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排除人為事故,應當屬于意外事故的范疇。而且此時車輛停放可能是在運輸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停車檢查,所以符合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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