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與失火罪的主要區別是怎樣的
(1)客觀方面不同,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未遂判幾年
放火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放火的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征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放火焚燒重大公私財產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放火罪未遂與預備的根本標志。
(2)犯罪未得逞,這是放火罪未遂與既遂相區別的根本標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放火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分放火罪未遂與中止的根本標志。
根據《刑法》的規定,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放火罪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按照我國的規定,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著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毀的危險,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毀,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著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為是放火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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