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分子選擇的作案時間具有規律性。對于居民住宅,大部分的入室盜竊案件多發生在夜間,主要集中在凌晨1點至4點之間;犯罪分子趁居民熟睡之機,利用熟練的攀爬技術,從窗戶或陽臺進入室內進行盜竊。而發生在白天的案件,犯罪分子一般則選擇在早上8-11時、下午的15-17時和傍晚18—20時進行盜竊。因為在此時間內,大部分的住戶上班、上學或在外面吃飯,正好是盜竊分子有利的作案時機。
2、作案的地點多有選擇性。犯罪分子選擇作案的地點多選擇在臨街的鋪面和居民樓,因為在案前犯罪分子多有預謀的踩點,選擇在臨街的地方,方便其事前踩點和觀察人員的出入情況,這樣不容易引起別人的注意和懷疑。
3、現發的入室盜竊案件當中,結伙、團伙作案的居多,而且各成員都有較為明確的分工。入室盜竊犯罪分子大多相互勾結、成幫結伙連續作案。
4、盜竊的財物主要是現金和價值昂貴、便于攜帶不易被發現、便于脫手的物品。
5、作案手段和方法隱秘,且盜竊中具有反偵查意識。
6、犯罪分子入室的方式多種多樣,由原始的侵入方式向高智商犯罪發展。
一、入室盜竊的方式
入室盜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用工具撬門鎖或用千斤頂將門的門板和窗戶上鐵條頂彎,從縫隙中鉆入室內盜竊。二是攀爬安在戶外的下水管道、煤氣管等,從鄰近的陽臺或窗戶進入室內。三是利用住戶安裝的防盜窗和防盜網,當作階梯,登樓入室。四是利用開鎖公司或萬能鎖匙開鎖,入室行竊。犯罪分子一般事先準備好假的身份證或是偷來的身份證,用假的身份讓開鎖匠為其開鎖。五是用各種特殊的工具和方法入室盜竊。
二、我國關于盜竊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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