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等到被執行人有財產執行、經濟狀況改善了,具有執行能力時再恢復執行?;蛘呖梢韵蚍ㄔ浩鹪V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執行申請人也可以協助法院找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與被執行人有法律關系的其他人有經濟能力的,可以追加他們為被執行人。
一、法院強制執行對方沒錢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
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后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二、終本案件對被執行人的影響是什么
終本案件對被執行人的影響是,被告如果存在有錢不還,故意隱匿行為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并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主要是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的限制措施,從事民商事行為的限制措施,高消費及其他消費行為的限制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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