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合同交貨違約時,若事先有約定就按照約定進行賠償,如果事先約定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則根據情況可以酌情增加,但一般不可超過合同總金額的30%;若事先沒有規定,則守約方需對實際損失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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