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主要分為兩種:
(一)賣方不履行。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一、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表現有什么
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表現有:
1、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收取貨物;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適當履行。對于這兩種違約,如何計算索賠,因為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所以在索賠上往往說各自的理由。此外,在買賣合同中,當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也稱為根本違約;
3、當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時,根據客觀計算方法,賣方應根據合同價格和違約時的市場價格確定損失,這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
二、買賣合同逾期交付貨物是否可主張違約金
買賣合同逾期交付貨物不一定可主張違約金。如果賣方在簽訂銷售合同后逾期交付,是否可以要求違約金取決于雙方的協議。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特征,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即使不能主張違約金,也可以主張實際損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有違約金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和損失金額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約定的金額或者方法向買受人計算損失;既未約定違約金,又未約定損失金額或者損失計算方法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賠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損失。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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