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痹摋l款表明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只有在當事人請求調整,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確實低于或者過分高于違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時,人民法院才能進行調整。因此違約金調整請求權是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可見,民法典并未對違約金的數額作出禁止性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處分并不受他人干涉。況且基于當前訴訟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模式,法院不宜過多地介入到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中去,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效力應予肯定,只有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運用公權力予以介入和干預。故在當事人沒有明確提出調整違約金的情況下,應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行使,法院不應主動代一方當事人行使主張主動調整合同違約金。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拖欠貨款由哪個法院管轄
嚴格來講,訴訟是比較有效的能夠解決糾紛的途徑,但這并不是唯一的途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手里有足夠充分的證據,那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此時獲得勝訴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因此拖欠貨款起訴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才能判定最后是否有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欠貨款是買賣合同導致的案件,按照上述規定可以到欠款人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也可以到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二、拖欠貨款屬于債權糾紛嗎
一般情況下拖欠貨款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起訴維權也可以通過發律師函等方式進行維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糾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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