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凡是符合關于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
3、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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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具有兩層含義:1、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2、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其基本任務是,防止職業有害因素對女職工的健康及生殖機能的不良影響,保護女職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1、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2、研究職業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3、安排女職工從事無害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的勞動保護,即“四期保護”(經期保護、孕期保護、產期保護、哺乳期保護)。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1、礦山井下作業;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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