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并不一定需要書面形式。承攬合同屬于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的主要內容,根據第七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一、承攬關系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承攬關系一般不需要負連帶責任。但若為共同承攬人,除另有約定外,應當需要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且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定作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
定作合同則屬于承攬合同的一種,是指承攬人用自己的技術、設備、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對工作成果驗收標準的約定。在承攬方完成工作任務后,定作方對工作成果要進行驗收,如果驗收標準約定的不明確的話,就很容易產生糾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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